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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解人间难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2/10/8 字体: [大][中][小]

    2022年9月,周强院长在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入院干部报到座谈会时寄语:“法官就是要始终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来解开形形色色的‘人间难题’......”。

    “人生难题,总有办法”。话虽如此说,其实不易,否则无需曰“难”。解人生难题,本已不易。何况,法官是为他人解人生难题。

    法官解难题,难在“问题”形形色色。新时代、新发展,新的问题必然层出不穷。有的问题是全新的,比如网络飞跃发展产生中的新型矛盾纠纷;有的问题则以新的面孔出现,典型如民间借贷案件,远不是传统的“白纸黑字”可简单判断。中国人有句俗语: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人类世界涵盖的事物用万事万物来概括不能及其万一,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其稀奇古怪、出人意料的程度,即便是见多识广的法官有时也会瞠目。犹如世人所言:生活远比戏剧更精彩。就这样,一件件毫无心理预期、纠纷性质难以归类定性的案件卷宗被放置到法官的审判台上。我们知道,法律是保守的,立法永远赶不上矛盾纠纷变化的步伐。于是,法官如何司法的难题因案而生。

    法官解难题,难在“手段”必依法治。乍一听来,似乎不合情理。既然必依法治解决,有何难哉?前面已讲到,立法是滞后的,立法者永远无法预测将来产生的纠纷以何种面孔出现,自然不能就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方法写进法律文本。立法本身要有前瞻性,但实际上,即便专家学者、立法者费尽心力,也只能是大方向、原则性的揣度。矛盾纠纷一旦出现,司法认定的事实往往是确定的、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表述同样是清晰的、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从来不是法律文本构成的主体。几乎是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为法官的司法者又不能拒绝裁判,如何解决纠纷难题,自然成了法官棘手的难题。“大法官的脚”的形容或者说比喻,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权力易被滥用,自由裁量更甚。记得国外一名大法官说过:“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运用法律也要运用常识去解决那些看似无法解决的难题……,意味着任何时候都必须主持正义。”如果正义得以伸张,当然意味着法官解决纠纷难题是坚守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官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法官解难题,难在“外因”无法掌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后,法官办案的独立性显著增强。但不容否认的是,法官自身之外的因素对法官公正司法依然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预防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出台与落实就是有力的实证。再者,司改之后,随着法官依法办案独立性的极大增强,法官承受的外部压力同样随之加大,而这些外部因素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是否会影响到法官裁判的走向,亦非法官所能掌控。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身为首席法官的一院之长,恐也勉为其难。

    法官解难题,难在“自身”未能免俗。法官也是人。这不是法官推诿,也不是法官自谦。法官既然生活在社会之中,既然与各类人等打交道,显然不能脱离身边的环境而生存。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尽管司改之后为了去地方化,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省级统管。可是,至少目前来看,法院设在当地,法院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工作人员仍然以当地人为主体,尤其县、县级市所在基层法院。中国传统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法治观念得以提升,意识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解纷,不过是近些年的事。虽然仰赖法院,但坚信人情大于法的当事人并非一二人,“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对法官而言同样并非个案。面对人情困扰,法官自身需要解决的难题,并不小于外部因素,特别是那种为大家认可的法官,内心更为挣扎,因为他们更在意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包括同事、亲朋的评价。外部因素尚可寻求上级支持,或凭自己一身正气的坚持,而人情则远非如此简单,搞不好是可能被踢出“朋友圈”的。法理情,传统、当下、未来,每起案件都在考验着法官的智慧。相信我们的法官,只要追求公平正义的初心和目标不变,法治思维、法治方法不变,难题终究会迎刃而解。(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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