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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宏富:体悟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论刑法附加刑之没收财产刑的合理性及完善可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罗宏富  日期:2022/10/19 字体: [大][中][小]

    刑者,民之安,囚之畏,法之威,国之重。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18年1月22日就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不断发展完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司法体系,切实达成法律法规的各项目的已然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新一伟大征程。

    没收财产刑的现况

    随着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废止没收财产刑。我国作为少有的仍然保留没收财产刑的国家之一,国内学界关于是否应当没收财产的讨论情况热烈,近年,在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之下,法学界似乎已达成“先进的现代社会国家理应朝废止没收财产刑而发展”的共识。

    2020年有相关研究者指出经司法判例实证研究发现,每年不到百起没收财产刑的判例,4年中平均不到1%,立法中78个可判处没收财产刑的罪名并不都完全落实,在极少数罗落实的判例之中,又呈现出该刑罚集中落实于极少数罪名。故而可认为该刑的实际作用有待加强。

    几种废除没收财产刑主张的存疑之处

    主张一:没收财产刑在世界范围内少有保留,有份属落后刑的嫌疑。实际上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我国特设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世界资本主义潮流有着本质性的意识形态差异。在资本主义国家落后的刑罚,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之下未必同样适用。

    主张二:有学者认为,其违反宪法规定,因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而没收财产刑不予分说地尽皆没收,故与宪法规定违背。此种主张难免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将刑罚的惩戒目的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混淆。可类比:宪法同样保证人生权之人生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可限制自由刑和死刑依然得到宪法支持,岂能说限制自由刑等违反宪法规定?

    主张三:没收财产刑存在不平等性,其对可能存在巨大经济实力差距的不同犯罪者产生的实际操作结果差异巨大,从而打击效力不同,故而存在不平等性。此种主张客观事实论述十分清晰,从结果来看,二者受刑后同为“一无所有”,从没收过程来看,二者实际没收财物数额差异巨大。但若仅仅以绝对数额一面观之,岂不有“花钱抵罪”的意味?显然此种方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相反,以资产“百分比”的形式来判定打击效力可能更为合适。

    主张四:没收财产刑执行范围可能被动扩大,如犯罪者和共同生活居住者可能有不可分割的财产,易在此侵犯无辜者利益。故执行范围被动扩大。

    主张五: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度大、成本高,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调查取证困难,“本人财物”难以界定,财产形式多样化、储存分散化、财产隐秘性都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其二:分割没收难,涉及共同财物时难以取舍,直接执行程序复杂。且在执行过程中势必需在调查、析产、分割转化没收等各个方面耗费巨大人财物力,而实际没收所得甚鲜。

    主张六:没收财产刑妨碍刑罚目的实现和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新释人员没有经济来源,亦无必要的资本保障其生活,极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若适用该刑,则在经济层面上而言,罪犯已经被剥夺该国自新的机会,对于刑罚教育目的的实现不利。第三、四点都是执行过程中的难题,不无一定道理,就共同居住而言财产分割确有其难处但只要秉持着优先维护无辜者的原则,适当的在划分财产,转变不可分科财产时照顾无辜者利益,即第三点再不成问题。执行难度大,执行未完善则可以将主要的财产执行,保留对剩余财产的调查追索权,与此同时对新释犯罪者也是一种长期有限的警示教育,同时施加的精神压力亦不失为一种温和的惩戒手段,此外,主要的财产的被没收已然维护了刑法的威严,剩余少量的财产在不损害刑法严肃性的情况下还有利罪犯释放后的社会化。

    随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再度扬帆!

    保持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基本方略,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态度,秉持辩证唯物主义精神,结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没收财产刑的保留有其必要性,我们需要的不是废止而是加以完善定制,如此对于实现刑罚目的——惩戒、警示教育、助力改造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有可预见的积极意义。(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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