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遗嘱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更充分地实现自身意愿,会选择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下面带大家来看看,有关于遗嘱的那些事儿。
关于遗嘱的几个疑问:
1.是不是家里只有一个孩子,就无需立遗嘱。
不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当父母双亡,祖父母健在的话,独生子女就与祖父、祖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若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祖父母去世了,应当由祖父母继承的遗产则由其子女继承,该独生子女就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了。
2.订立遗嘱后,受益人无需通知其他继承权人就能直接继承遗产吗。
不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应该通知全部继承人。遗嘱不是遗嘱继承确权文书,只是被继承人遗产分配意愿的证据。因此,有了遗嘱未必就能一步到位继承财产,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确权流程才能继承遗产。
3.子女谁照顾老人多就能多分遗产?
可以。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多分遗产。
4.多份遗嘱怎么办?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第20条公证遗嘱效力最后的规定,换句话说,其他遗嘱可以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另外,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嘱种类: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