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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园镇:化解矛盾纠纷、真情为民调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方园  日期:2023/1/31 字体: [大][中][小]

    一、纠纷背景

    熊某系金寨县斑竹园镇长岭关村民,周某系金寨县关庙乡墨园村村民,熊某与周某二人早年相识相恋,后一起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周某于2016年10月产下一子,户口登记在熊某户下,之后熊某外出务工,周某则在家带孩子,如今,二人感情破裂已不能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商讨不决。

    二、案件详情

    熊某表示自己外出务工多年,虽然现在与周某感情破裂,但还是很感激她给自己生了一个儿子,过往种种已不愿追究,如今只想带着儿子好好生活,周某只要愿意把儿子的抚养权给他,就不需要周某出抚养费,但今后绝无复合的可能,同时在与周某同居期间,为其购买了不少的家电需要跟周某合理划分。周某则表示这么多年孩子都是自己一个人在照顾,抚养权可以给熊某,但熊某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自己目前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出抚养费,等自己以后找到工作会给孩子存款,但熊某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擅自挪用。

    三、调解经过

    调解员仔细聆听了熊某、周某二人的陈述,总结出双方的争议点主要是以下四点:1、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2、二人同居期间购买的家电划分问题;3、熊某经济补偿问题;4、孩子以后的存款专款专用问题。核心的争议点还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但其实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想法是一致的,只是在一些经济方面发生分歧。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了熊某、周某二人的想法后,分别与熊某、周某进行了谈话,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让二人都作出了适当的让步,促使熊某、周某二人达成以下协议:

    1、非婚生子由熊某抚养,周某不承担抚养费;

    2、周某以后给孩子的存款专款专用,双方不能随意使用;

    3、周某看望小孩熊某不能阻拦;

    4、同居期间购买的家电归女方所有;

    5、双方达成协议后,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四、案例点评

    熊某与周某二人虽未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但二人曾在一起生活且育有一个孩子,孩子虽不是婚生子,但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完全相同,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熊某与周某二人作为孩子的父母,需要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金寨县司法局斑竹园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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