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向靖宇法院申请,相求被执行人靖宇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工程款。审查立案执行后,经查控被执行人靖宇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受疫情等多方面影响已停止经营多年。该公司经营场所为租赁状态,无车辆登记信息,账户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为藏某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与法院的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靖宇县某建筑安装公司与藏某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遂将藏某追加为被执行第三人。经过对藏某名下财产的查控,冻结藏某网络资金存款、裁定查封藏某名下的房屋,并预对藏某名下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藏某迫于压力,多次明确表示希望与被执行人和解分期偿还拖欠款项,但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向藏某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预对藏某名下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藏某终承受不住压力偿还对申请人拖欠的款项。使得案件债权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执行理念,该案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处境,在查控发现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将被执行人企业股东追加被执行第三人,使得案件顺利执结。诸葛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