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中解释到: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与村委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该条释义表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存在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义务。因此,乡镇基层工作者工作能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之一就是要学会处理好和村干部的关系,向村干部学习基层工作经验。
村干部最擅长的是处理疑难杂症。他们能被选成村支书、村长,其实最大的倚仗就是村民的支持,村民因为信任他才会让他成为村干部。群众上访、邻里纠纷、征占土地、各类收费等,这些工作他们是绝对主力。只有这些工作学明白了,才真正能在基层站住脚,才真正能得的农民群众的信任。
为了能便于工作的开展,乡镇基层干部对自己所分管的村,需要尽快熟悉情况,有多少人?有多少党员?有多少残疾人?有多少低保特困贫困重病?有什么建设项目?有什么医保社保农业补贴?农户邻里之间有没有存在纠纷?这些问题都是要尽快熟悉的。而村干部作为一村的“大家长”,对这些信息有着充分的敏感性,乡镇基层工作者要向村干部学习“爱管闲事”的习惯,更了解群众,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
基层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是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基础。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必然要求,关乎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基层工作者更要持续加强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学习,才能当好党和国家的“传话筒”。(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南寨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