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8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生矛盾,争吵不断,缺乏沟通,自2019年12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苏某起诉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苏某返还彩礼50000元,理由是筹备结婚时,因家庭困难彩礼均是借钱置办,且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很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尽管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张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遂判决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对于被告张某要求原告苏某返还彩礼50000元的诉求不予采纳,,双方表示服判,均未上诉。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彩礼与嫁妆也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青河县人民法院也以此案为契机,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在处理有关彩礼方面的问题时要审慎对待,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另一方面积极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以倡导婚嫁新风,营造文明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作者单位:青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