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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中院发布三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文焕  日期:2023/8/16 字体: [大][中][小]

  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三起临沧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1.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3.何某某滥伐林木案

  案例详情:

  1.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使用非法持有的非制式枪支猎捕野生动物,捕得豹猫1只、松鼠6只。经鉴定:豹猫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只松鼠中的红白鼯鼠和印支松鼠系“三有动物”。

  裁判结果: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中指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珍惜动物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本案被告人持枪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守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意义。

  2.王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到国有林内使用油锯从树桩上非法采伐木材,运回家中予以出售。经鉴定,采伐木材为合果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方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辖区内有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澜沧江流域自然保护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资源在全市、全省都具有代表性,偷猎偷伐、偷挖盗采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和平衡性,严重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本案以巡回审判方式,通过当庭宣判、以案释法,向群众直观阐明危害生态安全的法律红线,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丽家园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3.何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某为种植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自家林地内砍伐林木19棵,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系云南松,林木蓄积18.50立方米。

  裁判结果:永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采伐自家林木,数量较大,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地方茶产业持续壮大,茶叶价格持续走高,毁林种茶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以毁坏生态环境来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件,在地域内类案中具有代表性。本案的审理,对毁林种茶、毁林开荒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警示和震慑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对促进地方茶叶经济良好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作者单位: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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