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的赔偿的当事人或近亲属,采取的辅助性救济途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比如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等等,总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给了被侵害方在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的一个有力救济途径。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重要表现之一。《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是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救助线索,可以提出救助建议,并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从中可以看到检察机关中的控告申诉部门在接收救助申请人申请的同时,案件办理部门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中发现救助线索会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即检察机关会主动开展线索搜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开展救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部门,承担着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国家司法救助的开展正是检察机关发挥自身职能,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助力社会和谐的重要帮手。
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的摸排,是增强检察人员自身责任感的重要途径。有了线索,就需要检察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走访了解,俗话说“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这些困难群众们,这些遭受侵害的群众们的家庭更是如此,家庭遭受重大损害,甚至家庭成员的死亡,对这些家庭而言是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打击,纸面上的申请只能是初步的了解这个家庭,或许无法真的做到感同深受,但真的迈进这个家庭的门槛,和申请人面对面的交流,通过视觉、听觉感官上的冲击能够真正的体会对方的困难,能够认识到自己身上担负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职责。自己身上的职责可以是于己而言陌生人的希望,哪怕可以给他们困窘的生活透进一丝丝的亮光,都感觉自己的人生价值得到发挥,自己所学得到了所用,自己的职责是如此的“接地气”。能够将自己的能量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感受到国家带来的温暖,这或许就是“走进群众”的重要内涵之一。
通过开展司法救助活动,走进家庭,发挥自身职能,让困难家庭得到了帮扶,也让我更加明晰自己身上的应有的担当,让我在这条检察道路上更加坚定的走下去。(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