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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引发交通事故,共饮者应否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邓奕洋、罗锟、邱清龙  日期:2023/10/8 字体: [大][中][小]

  日前,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依法判决“共同饮酒者”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陈某与曹某一起在新宁县某乡搞装修。一天中午,陈某驾车送曹某回家,途经曹某表弟刘某家中,二人便在刘某家中吃午饭。刘某拿出米酒,其父劝说要开车就别喝酒了。陈某说喝点酒没事的,曹某遂给大家倒酒,陈某、曹某和刘某每人喝了约一斤米酒。下午,陈某开车载着曹某和刘某去新宁县城,随后,刘某在新宁县城一宾馆内休息,陈某继续开车和曹某一起去邵阳市。

  17时30分许,陈某行驶至207国道河伯乡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碰撞路边行人,造成行人宁某当场死亡,肖某抢救无效死亡,易某、袁某受伤,车辆和招呼站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8.3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刘某明知陈某驾车而提供酒水并共同饮酒,曹某明知陈某要开车送其回家,还给陈某倒酒并共同饮酒,到新宁县城后,刘某在宾馆休息,曹某继续随行,无论是在酒后第一时间段还是在酒后第二时间段,二人均未有效阻止陈某酒后驾车,考虑到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体因素,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了曹某和刘某需要承担的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和伤害他人,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如因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聚餐及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曹某和刘某明知陈某需要驾车而仍劝其喝酒,并且酒后未劝阻陈某驾车,均应视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曹某、刘某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事业可以重来,生命只有一次。同席饮酒者尤其要注意,提醒开车者莫要喝酒,规劝喝酒者莫要开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同席饮酒者很可能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者单位: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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