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农耕时期醉酒驾驶拖拉机,到底算不算醉酒驾驶呢?到底“刑不刑”?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2023年3月8日,和龙市某村的董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前往龙井市某村干农活,当其行驶至某市国道44公里加5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董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77.87mg/100ml。
和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再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表现,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醉酒后驾驶拖拉机算不算危险驾驶,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关键看拖拉机属不属于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机动车的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已经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以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或者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也叫机动车。本案涉及的拖拉机是用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驱动行驶,并用于运输农用物资的,有四个车轮的轮式车辆,根据上述标准,应被认定为机动车。因此,董某醉酒后驾驶该车的行为,自然会受到刑罚处罚。
经过法官提醒后,大家应该都看明白了!希望大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遵纪守法,拒绝酒后驾驶。(作者单位:和龙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