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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与执行局协调联动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1/10 字体: [大][中][小]

    2023年12月25日,原告纳某某一家三口诉被告某村委会村民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经吉木乃县人民法院主持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随后上述三原告向吉木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该案的性质,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与综合审判庭沟通决定共同调解这起涉民生案件,该案由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黄育梅同志与执行局副局长努尔古丽·莫太同志,法警队副大队长徐传龙同志共同作调解工作已在执行程序正式立案前给付完毕。

    2020年5月30日,被告某村村委会与被告程某签订大口井转让合同书,承包期自2021年5月至2027年12月,被告程某将2004年开发的位于吉木乃县加油站处大口井1眼及其附属设施作价496,345元转让给被告某村村委会。2022年11月28日17时许,受害人斯某在乌拉斯特镇边合区加油站北侧附近掉入被告某村村委会施工的大口井1号里死亡。该大口井由二被告使用后一直处于开放状态,水池深度约3-4米,周围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被告某村村委会常年储水用于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未给付上述案款,该案作为生命权纠纷案件,要保护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被害人掉入没有保护设施具有安全隐患的大口井内该井的日常维护方以及承包方均应承担侵权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今后将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坚定信心,扎实工作,迎难而上,坚决打赢“涉民生”案件专项行动这场硬仗,为吉木乃县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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