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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谁来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思妤  日期:2024/1/12 字体: [大][中][小]

   【基本案情】

    月初,小赵因拆除老家宅院内旧房,与王师傅达成口头劳务协议。施工期间,王师傅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掉在小赵放在地面的废旧电器上,致王师傅身体多处骨折,严重受伤,王师傅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师傅便将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那么,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谁来担责?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王师傅受雇于小赵,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小赵作为劳务接受方,对施工环境疏于管理,安全防护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劳务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坠落摔伤,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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