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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流量发布不实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刚  日期:2024/2/2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网传“一公司有员工因讲粤语被罚款”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情况如何!

    案情简介

    某置业有限公司群内,工作人员陈某发文称:“根据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语沟通政策,公司内部应优先使用国语(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与效率,为全体员工创造一个公平、统一的工作环境。经调查确认,何某、赖某、黄某三位同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使用了粤语进行交流,公司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三位同事作出罚款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上述群聊录屏视频显示,陈某还发语音称:“何某才身为主管犯这种低级错误,这次罚款3000元,下次就直接降级处理。”

    经公安机关查证,网传的消息为不实信息,系刘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而编造并传播。刘某的公司实际上只有其一人,没有其他员工,不存在所谓员工因讲粤语被罚款的情况。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在多个网络平台散播不实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并未核实,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或者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以身试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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