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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雪了!顾客火锅店摔伤,谁该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2/23 字体: [大][中][小]

    雪花飘飘,在温暖的屋子里吃着热热的火锅,好一桩美事。但在享用火锅期间,因鞋底的积雪等原因而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冬日某天,王某到甲火锅店就餐。在用餐期间,朋友申某发现王某外出未归,经与甲火锅店服务员寻找后,发现王某摔倒在火锅店的楼梯过道,遂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

    王某认为,甲火锅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甲火锅店辩称,楼梯处设有明显的“小心地滑”的标志,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王某的赔偿责任。二者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甲火锅店承认是因为路上有积雪,客人进店鞋底会将雪水带入,导致地面湿滑,从而导致王某摔倒受伤。

    甲火锅店在开门迎客的同时,应为就餐人员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保证客人的基本人身安全。在雪天地面湿滑的情况下,火锅店虽在楼梯处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标识,但未能实际保障路面的干燥,使得王某摔倒,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应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但其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故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法院酌定由甲火锅店承担2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饭店应保障客人在店内的通行安全,更应在下雪天防范因地面湿滑等因素导致客人摔倒的风险。(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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