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因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李某某同意在归还梁某借款。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某某作为生产组组长,在接受村干部任职资格审查时发现存在失信情况,无法通过政审。李某某知悉后焦急万分,立即联系执行法官,希望解除失信。随后在执行法官的指引下,李某某当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案件评析】
本案中,李某某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无法通过村干部的资格审查,这不仅让李某某面临工作上的诸多不便,更是对周围人以案释法的警示。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出行、购房、投资等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震慑。(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