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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领取到农机补贴款为由,可以拒不付货款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依明  日期:2024/3/26 字体: [大][中][小]

    随着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对农机具的需求不断增加。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农机销售中心因被告瓦某拒不给付剩余农机尾款而与其产生了纠纷,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瓦某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剩余款项给付原告某农机销售中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2019年,瓦某在某农机销售中心处购买了一台大型农用拖拉机,双方签订了《农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拖拉机价款为190000元,瓦某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付清货款;如果瓦某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清货款,将承担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某农机销售中心向瓦某交付了拖拉机,瓦某当场支付了80000元,剩余110000元未给付,由瓦某向某农机销售中心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瓦某以未领取到农机补贴款为由,拒不给付农机尾款,故某农机销售中心将瓦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某农机销售中心与瓦某之间的拖拉机买卖事实清楚,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农机销售中心向瓦某交付拖拉机后,瓦某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经了解,瓦某因为未及时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延迟领取补贴款,所以在没有领取到农机款的情况下拒绝向某农机销售中心支付剩余货款。法官向瓦某详细讲解了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瓦某领取的农机补贴款是政府对农户的一种政策性补贴,不能以补贴款未领取为由拒绝支付下欠的货款。同时通过法官调解,某农机销售中心同意放弃由瓦某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至此,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官说法:

    农机补贴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给予的一定补贴政策。农机补贴政策的出台为农民提供了更多购买农机设备的资金支持,使得农业生产更加便捷高效。这一政策对于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具有积极作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后,应当依照诚信原则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更要行使债权,履行债务。不能因未领取农机补贴而将已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抛之脑后,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不付款。

    春光不负,农时不误 。在春耕备耕关键时期,泽普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职能,努力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驾护航,提供高效优质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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