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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尽家庭义务,妻子能索要补偿金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古海巴努·买提木沙  日期:2024/3/28 字体: [大][中][小]

    夫妻之间互相抚养即是夫妻间的道德义务,亦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王某主张肖某给付生活补偿金,看法院如何认定。

   【简要案情】

    王某是一名家庭主妇,无固定职业,每月仅低保及保险金1,000元,肖某系某国企退休职工,月收入9,000元。王某、肖某于198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2月生育一女名肖某1(已成年),现已就业。婚后双方关系一般,共同生活过程中,肖某认为王某存在购买股票、基金等行为,而王某认为肖某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等不正当行为,为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从2016年5月20日至2024年分居。王某、肖某分居期间,肖某没有给付王某及其女儿生活费。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5月双方分居后,肖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且双方分居期间王某年龄已达到55岁,同时王某系家庭主妇除了每月仅低保及保险金1,000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并结合分居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认定,肖某应向王某支付生活补偿每月1,5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费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寄语】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夫妻之间的抚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贯穿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婚姻的内在属性和必然要求,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病重、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该案中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抚养,被告作为其丈夫,应尽义务对其进行抚养。夫妻抚养即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夫妻相亲相爱、患难与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们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核心价值观在家庭中生根。(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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