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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秀”≠“卖家秀”,买的翡翠镯子怎么变色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4/2 字体: [大][中][小]

    随着网购兴起,越来越多的买家在收到宝贝后,会出现“买家秀”与“卖家秀”大相径庭的情况,当网购的商品货不对板,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时,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3年,孟某经淘宝店铺添加了商家李某微信,并在商家李某朋友圈中选中一款翡翠镯料。商家李某向孟某承诺其选中的翡翠镯料在起货后会与朋友圈图片一致。此后,孟某与商家李某就该镯料的价格进行了协商,定价为15800元不含加工费。孟某应商家李某要求通过微信二维码向案外人王某刷卡支付部分购物款,并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商家李某转款9000元。同日,因需进行加工,孟某在商家李某的指示下添加了微信号“xx翡翠工作室”,将加工要求告知该翡翠工作室,并向其支付800元的加工费。

   “xx翡翠工作室”向孟某展示打磨翡翠手镯过程时,孟某发现其加工的手镯与样品图片不一致。但“xx翡翠工作室”向孟某进行了说明,承诺不存在货不对料的情况。几日后,孟某收到了“xx翡翠工作室”发送的翡翠手镯,手镯的颜色、冰种、光泽度均与商家李某在微信上展示的货物样品存在巨大差异,要求“xx翡翠工作室”及商家李某退货退款。但此后“xx翡翠工作室”与商家李某均未向孟某予以回复,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孟某所选翡翠镯料颜色呈冰蓝色,整体较为通透,而孟某收到的手镯呈灰白色,整体通透感与图片相差甚远,有明显出入。商家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翡翠镯料相关信息,孟某与商家李某在微信就案涉翡翠手镯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支付货款,商家李某应当按双方约定向孟某交付对应的货物。虽然本案中孟某选中的翡翠镯料需要进行定做,但根据图片及孟某收到的成品,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巨大,可认定商家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向孟某发送与图片一致的货品。商家李某交付的货物与其展示给孟某的货物明显货不对板,且承诺向孟某退款的情况亦不存在,应当认定商家李某存在欺诈孟某的故意。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商家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孟某退还购物款15800元及支付三倍赔偿47400元;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商家李某交还商家李某向其邮寄的手镯一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中,应提高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消费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的消费凭证、与经营者的聊天记录、经营者的宣传页面、直播视频等材料,以便事后维权。在消费过程中如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循法律途径解决。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赢得消费者良好口碑,才能在电商行业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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