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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骗后悔却又拒绝退钱,00后男子以身试法终获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周毓丽 阿卜迪克尤木·马木提  日期:2024/5/17 字体: [大][中][小]

    诈骗分子行骗后反悔,自首后却又拒绝退赔违法所得。近日,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保住驾照不被吊销为由实施诈骗,年仅22岁的努某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伊某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查获,担心驾驶证被吊销,便找到声称有“内部关系”的努某,努某开门见山,称自己在公安上有人,可以找人帮伊某“保住”驾驶证不被吊销,“疏通关系”前前后后可能需要20000元左右。想到驾照吊销给自己出行带来很多麻烦不说,要重新考驾照还得经历风吹日晒和教练的唠叨,伊某觉得花点钱保住驾照才是“上上策”。看着“胸有成竹”的努某,伊某爽快答应了下来。2023年10月底至12月初,努某以找关系需要请客吃饭、送礼为由,先后要求伊某转账共计18000元。每次钱到账后,都被努某挥霍一空。后努某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妥,退回伊某1000元,并向公安机关自首,自首后再次退还3000元,剩余14000元努某却以手头没钱为由一直拒绝还钱。不仅驾照“没保住”,还损失了一万多块钱,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伊某选择了报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伊某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努某在实施诈骗行为后有悔过表现,有自首情节,但拒不退还违法所得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被告人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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