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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遇到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否支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迪拉、艾合买提  日期:2024/7/8 字体: [大][中][小]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然而平时路上人多车杂,遇上点小碰擦在所难免。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中驳回了原告周某对于误工费方面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被告艾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岳普湖县某路段行驶,由于艾某没有查看路况,在该路口掉头时与原告周某(岳普湖县某乡政府干部)乘坐的两轮无号牌电动车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周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此次事故后岳普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艾某负责事故的全责。事故中被告艾某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交通事故交强险,因被告艾某不愿赔偿,原告周某起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艾某向原告周某赔偿人身损害费共计7万余元。

    审理过程:

    事故后原告周某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医疗检查费用为3968.99元,本院予以认可;新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原告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对于这份证据,经调查原告周某并没有住院,周某所在的乡政府也并没有扣除相关收入,因此,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的原因减少收入,故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误工费不予认可,护理费和营养费予以支持。被告艾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并且被告艾某为全责,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

    法官释法:

    什么是误工费?“误工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值得注意的一点在于,须是“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倘若在交通事故只是车辆受损,那么被侵权人则无权主张自己的误工费。(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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