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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施暴方能否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迪拉、古丽巴哈  日期:2024/8/21 字体: [大][中][小]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出现率居高不下。家庭暴力,不但毁灭着一个又一个本该幸福的家庭,也造成了一起又一起触目惊心的刑事犯罪。而不可忽视的,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心智发展及健全人格的养成,在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尤为重要。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但在离婚纠纷中,施暴者能否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2014年5月古某(女)和麦某领证,确定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麦某存在多次家暴行为,古某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麦某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古某”的协议,古某向麦某提出离婚,但麦某向古某表示自己只是一时糊涂,并保证下次不会再犯。但在派出所民警走后,麦某再次对古某实施家暴行为,因此古某将麦某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由古某直接抚养子女,麦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中,麦某主张同意女儿由古某抚养,儿子由麦某抚养。儿子已年满八周岁,但其在书写意见时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但在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又表示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其回答存在不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存在争议,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其意愿。本案中,九岁的儿子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表达的意见存在不一致,说明其对于和哪一方共同生活以及该生活对自己后续身心健康的影响尚无清晰认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慎重考虑麦某的家暴因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由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母亲直接抚养,麦某向古某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其实,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未成年子女在有家庭暴力的环境中生活,无论是亲历者还是目睹者,都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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