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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集法新“枫”景之人参产业法庭——“放水养鱼”助发展 保全措施促履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明颖  日期:2024/7/3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坚持“放水养鱼”理念,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60万元借贷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双方关系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系朋友关系,胡某于1997年开始发展林下参至今,期间胡某因资金不足,从2015年3月起分四次从周某处借款28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月息为2分),因胡某种植林下参周期较长,至始资金周转不开,未能按期偿还周某的借款,经周某多次催要未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妻子包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田雨鑫考虑到周某、胡某之间关系及林下参生长周期长特点,决定先行对该案进行调解,田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尽力平复彼此的情绪,针对被告提出林下参近期卖不出去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及利息过高问题,首先对双方释法明理,结合原告周某的利息诉求及被告胡某、包某共有林下参正在生长之中,积极倡导“放水养鱼”的调解方案,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从借款事实和有利于林下参种植发展两方面入手,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合理期限分期履行的方式化解纠纷,以法理和情理与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向双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某、包某同意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及合理的利息共计60万元,周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

    当日,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田雨鑫法官不辞辛苦同书记员一起去山上进行保全措施,在行车五十分钟,爬山一个小时后,张贴查封公告,对林下参实地进行拍照、录像,查封了被告胡某、包某共有的林下参,保全金额60万元,当天实施保全措施后,防止了当事人在案件执行前转移财产,保证了法院调解协议能够得到顺利履行,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利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当事人多是信任的好友,好友间借贷本是相互信任的诚现,不要让失信行为伤害了彼此友情。诚实守信不仅是与他人相处的要诀、结缘交友的前提,更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所以,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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