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执行不是法官“单打独斗”申请人积极配合促结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雅倩 石磊  日期:2024/7/31 字体: [大][中][小]

   “法官,我找到李某在哪里了,你们快来,他在......”

   “好的,我们现在赶过去,你把地址通过微信给我们发一下,先不要惊动被执行人,避免他继续逃避执行”。

    2016年3月27日,李某从岳普湖县某灌溉公司购买滴灌带,并当场写了一份借条,借条确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金等事宜。李某于2016年年底支付七千余元货款后,剩余借款一直未还,2023年10月16日,岳普湖县某灌溉公司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向岳普湖县某灌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080元、违约金13326.6元、案件受理费821元,共计54227.6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岳普湖县某灌溉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李某地址不明,电话关机,案件进展缓慢,在法院执行干警一筹莫展之际,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到达李某所在地址后,李某仍抱有侥幸心理继续推脱,于是执行法官对其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了训诫,并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司法拘留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李某的现实情况也主动做出让步,放弃判决书判决的违约金部分。于是被执行人李某立即将案款打入执行一案一账户,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该案件的顺利执行,得益于申请人积极主动提供执行线索和法院执行干警的快速反应。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一直都是制约执行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这是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是对于解决“执行难”重要方法。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再次呼吁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密切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具体下落,提供有效线索与执行干警共同努力攻破执行困境,让被执行人无处遁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