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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起纠纷“协调”+“判决”促双赢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2024/8/2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某公司承包了第三方的建设项目,为建设该项目,2022年6月某公司向朱某租赁设备,双方签订了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设备的数量、种类、租赁期限及价款。2023年4月,第三方向某公司发出《工作函》,通知某公司解除合同并将现场物资设备等撤离,某公司收悉后并未派遣人员前去办理,导致租赁的设备一直存放于第三方处,某公司亦未给付租赁价款,因此,朱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设备租赁协议、返还租赁设备并支付租赁费。

    承办法官了解到,某公司使用租赁设备施工时未处理好与第三方的纠纷,一直未办理租赁设备出场手续,导致设备未及时返还朱某。承办法官为使朱某尽快取回租赁设备,同时减少某公司的租赁费用,积极协调某公司和第三方办理返还设备事宜,但某公司坚持主张只应承担施工期间的租赁费,其他时间的租赁费不应承担,加之其与第三方因建设项目矛盾已深,无法沟通解决问题,某公司的消极态度给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大阻力。

    为给当事人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继续做双方调解工作,在确认第三方同意向某公司返还设备后,多次与某公司沟通协调,向其释明设备返还后不仅能减少其自身损失,同时也可减少朱某的损失,其作为市场主体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下,某公司终于派人到第三方处办理了设备出场手续,最终使租赁设备顺利返还给朱某。之后,承办法官对双方有争议的租赁费用进行审理,由于某公司和第三方矛盾造成朱某设备被迫停工,期间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遂判决某公司应给付朱某施工至设备返还前的租赁费。

    该案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逐步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解决了出租方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执行难题及执行不能衍生的后续问题,较好的实现了司法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单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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