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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对“阻挡高铁关门”恶行为必须“零容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9/1 字体: [大][中][小]

    8月25日,广州南站,一男子因为跑错站台,情急之下四次阻挡高铁列车关门,等父亲和女儿上车。因构成危害铁路安全,男子与家人被深圳北站派出所带回处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深圳北站派出所最终给予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9月1日每日新闻网)

    这名男子为了等候父亲和女儿上车竟然四次阻挡高铁关门,严重影响了高铁正常运行。笔者不禁在想:这到底是无知,还是蛮横?

    近年来,在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类似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已发生多起,比如,在列车上阻挡车门等老公、在飞机上扒机舱门等老婆……这一起起发生在列车、飞机上的无知和蛮横行为,无疑是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一种漠视,更是对规则意识的一种挑战。

    众所周知,列车、飞机都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其安全要求很高,从安检到出发,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要求。比如高铁启动时间,其精准度是很高的,一旦启动时间延迟就会引发连锁反应,不仅会耽误乘客的抵达时间,而且也会影响整个高铁运行的调度,产生高昂的成本。因此,这名男子“阻挡高铁关门”之举,无疑是一种恶行为,必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这名男子“阻挡高铁关门”行为已然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当地派出所对其作出一定的经济处罚,完全是依法惩处,一点也不冤。

    当然,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能“一罚了之”,还需实施“更严处罚”。比如,除了经济处罚外,不妨通过列入“黑名单”、追究法律责任等更严处罚手段,让其在付出“经济代价”的同时,也付出“诚信代价”和“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同时,还需大力普及公共交通安全知识。像阻挡高铁关门、扒飞机机舱门等行为,很有可能是由于少数乘客对公共交通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总以为阻挡车门或扒机舱门,等候一下迟到乘客不会影响高铁、飞机的正常运行。因此,相关部门应通过相关途径和渠道,加强对乘客公共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以提升乘客的规则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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