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各种保健品层出不穷,人们也会选用保健品调节身体机能,但有个别不法商家利欲熏心,为追求低成本、高利润、多销量,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资质不全的保健品进行销售,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案情简介】被告人柯某系保健品销售店经营者,其于2023年3月17日、2023年7月8日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无检验鉴定结果、合格证等材料的“72小时保健品”150包、“黑色药丸保健品”20盒,藏在经营的保健品店中,在明知“药品”是未经检验的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114包“72小时保健品”、19盒“黑色药丸保健品”,非法获利3906元,经鉴定,涉案两类保健品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长期从事保健食品销售领域,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明知是含有有毒原料的食品,却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反而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被告人柯某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从事保健食品销售领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吃得”放心关乎老百姓的切身福祉。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遵循法律和道德底线,慎审查验购入保健品的各项资格手续,切勿贪图利益而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否则必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从正规渠道选择购买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