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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一则案例告诉你什么是代位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霞  日期:2024/9/11 字体: [大][中][小]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8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土地转让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转让费为91万元,李某向张某支付58万元后,剩余33万元未付,并于2013年12月4日向张某出具一份欠条,承诺该33万元在2014年12月付清。而张某在开垦土地时欠付孙某土地改良费、押金等费用未支付,孙某将张某诉至延津县法院,延津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孙某返还押金、支付土地改良费等共计33.04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向延津县法院申请执行,但因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孙某遂以债权代位权纠纷将李某作为被告、张某作为第三人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向其支付人民币33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李某欠第三人张某土地转包费,张某欠原告孙某土地改良费等,且第三人张某在十年之久未向李某行使其债权,致使孙某的权益受到损害。故法院认为孙某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孙某支付33万元。李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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