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2023年5月阿某与米某通过微信相识,并迅速建立起恋爱关系,之后米某因工作不顺遂,多次向阿某借钱。同年7月至8月,米某随阿某相约一同旅行,一个星期左右返程,并在之后的某次旅行中,米某与阿某家人正式见面,关系更进一步。然而好景不长,米某再次以多种理由频繁向阿某借款,且阿某在外时,米某常常不接阿某的电话,故阿某特意来米某单位找米某,却意外从米某的同事处得知该同事为米某男朋友,阿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米某返还钱,米某一直推拖未还,遂阿某将米某诉至法院,要求米某返还101366元借款。米某以恋爱期间的消费属于追求者自愿行为,米某并无强迫、暗示、诱导的行为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23年5月,阿某与米某相互认识后相处一段时间就确认了男女关系。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阿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7次给米某转账77886.66元。阿某要求米某还钱,米某至今未付。
审判结果:
一、米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阿某返还77886.66元;
二、驳回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阿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米某转账了77886.66元,米某当庭表示愿意向原告返还77886.66元,故对阿某主张被告返还77886.66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阿某主张的返还实物价款的超出部分,因米某不承认阿某给自己买过实物,阿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米某购买实物的事实,故阿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阿某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