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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法院:法官耐心解纠纷,当庭支付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努尔斯曼·艾尼瓦尔  日期:9/30/2024 字体: [大][中][小]

    近日,莎车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官悉心调解,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被告艾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热某借款17000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000元利息,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经法官查看卷宗及询问双方当事人具体详情后,双方僵持不下,原告认为被告是自愿给的3000元利息,所以他理应得到20000元;而被告则不同意给付20000元,他认为该笔借款利息太高,而且自己只欠17000元,为何返还20000元。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经了解,原告确实是给被告借款17000元,3000元是该笔借款的利息,法官释法析理向原告解释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计算和合法性标准,同时向被告解释虽然3000元确实超出了合法利息,但是本案原告是可以支持合理的利息请求;经承办法官认真细致的调解,最终原告提出放弃主张利息,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当场支付17000元借款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高于合法上限的利息,对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借款人可要求返还,出借人及借款人应当注意,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可能会增加法律风险,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利率的上限规定,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莎车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快速妥善处理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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