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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要退房,法官调解化干戈
——-河北孟村法院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案,破解封建迷信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  日期:10/17/2024 字体: [大][中][小]

   古人云:不传无轻之谈,不听毁誉之语。世间传言无处不在,我们要学会区分真假,保持内心的坚定和清明,不被流言蜚语和封建迷信所左右。对不确定的事实不要广泛传播,尤其是涉及他人切身利益的,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

    2024年9月28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特殊” 买卖合同纠纷案,既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又破除了封建迷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4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以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张某一26万元价格,将3间平房卖给原告李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原告李某听闻被告张某所出售的房屋有老人在房屋中自杀身亡等传言,遂与被告张某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沟通退房事宜。遭被告张某拒绝后,原告李某于2024年9月诉至湖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案件受理后,流转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在了解案件详情后,实地察看了房屋情况,但房屋已经焕然一新,看不出曾经是否发生过情况。为了进一步了解房屋状况,办案法官魏岩调查走访了被告张某的老邻居们。

    “请问您知道被告张某的房子为什么被称为“凶宅”,是因为发生过什么事情吗?”

  “哪有什么凶宅!这些传言都是别人闲聊传的,问他们具体发生了啥,就说又没在现场看过,也是听别人说的......”

    经过调查询问,确实有不少住户声称二十年前,在被告张某该房屋内确实发生过被告张某的老丈人因抑郁症身亡的事,但是在办案法官魏岩进一步询问细节问题时,邻居们均表示只是听说的,并不清楚,而且被告张某已经对房屋进行了翻盖装修。

    此外,办案法官魏岩经过向居委会、派出所核实,也未调查到相关证据,只是在居委会调查到了被告张某装修房屋的情况。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亦无法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凶宅”,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明知该情况而予以隐瞒,所以其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通过我们调查走访,并没有证据证实房屋为“凶宅”,你也不要过于恐惧。”

    “虽然现在知道了这些系传言,不可信,但是因此事让我精神高度紧张,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

    考虑到被告张某该房屋确实存在“凶宅”传言,并且给原告李某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秉持“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办案法官魏岩劝导被告张某换位思考,互相理解。

  “想一下确实会给原告李某带来困扰,这样吧,我愿意少要3万元,这件事就到此为止。”

  最终,在办案法官魏岩的主持下,2024年9月2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达成调解意向,被告张某少要原告李某3万元,原告李某撤诉。原告李某表示接受,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达成调解。

  笔者感言

  “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审判实践中,对“凶宅”的定义一般指发生凶杀、自杀或意外事件等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但也要视具体情况分析。根据群众朴素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凶宅”有所忌讳是人之常情,被冠之“凶宅”的房子不仅会对居住者心理舒适度产生很大影响,还会影响房屋出售价值。

    因此,如果卖方知情并且有意隐瞒“凶宅”的事实,买方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前提是需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若空有传言,没有事实依据,则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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