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层住宅小区,漏水纠纷是较常见的相邻纠纷。漏水问题不仅影响楼下业主居住体验,甚至会导致楼下业主家中受损。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4年7月20日,原告李某发现自家吊顶出现渗水痕迹,遂在物业协助下到楼上查看。后楼上业主被告张某在专业师傅检查屋内水路情况后拆除了家中的换水器,原告李某家中便不再出现漏水情况。原告李某与楼上业主被告张某沟通赔偿事宜,但楼上业主被告张某对自家存在漏水情况不予认可,协商无果后,原告李某遂于2024年8月20日向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房屋因渗漏水导致的损失。
2024年8月25日案件立案后,案件被流转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接手了该案,经过多次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依旧未达成协议,办案法官魏岩按照法律程序安排了庭审事宜,
期间因被告张某坚持原告李某家渗水与自家无关,原告李某遂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张某屋内换水器水管漏水与原告李某房屋大厅吊顶渗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张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根据被告张某的要求对检测公司进行了函询,检测公司对被告张某提出的异议逐一进行说明,但被告张某表示拒绝接受鉴定意见及函复,仍然坚持认为楼下吊顶渗水与其无关。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李某申请对受损费用进行司法评估,法院摇号选取了资产评估公司开展评估。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原告李某房屋被水浸泡造成的装修及家具损失修复费用评估为20994元。法院将《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拒绝到庭质证亦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质证意见。
2024年9月25日经过办案法官魏岩审理认为,鉴定意见明确被告张某房屋存在漏水,与原告李某家中吊顶渗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张某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各项异议,检测公司已经逐一进行回复,被告张某没有提出反驳证据推翻鉴定机构的结论,故对于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经评估原告李某房屋因渗漏水导致损失为20994元,故应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赔付损失共计20994元。因鉴定、评估意见均被采纳,故鉴定费15000元亦由被告张某承担。
但办案法官魏岩此时认为,该案判决容易,但被告张某年近70岁且独居,后续工作会很多。为此办案法官魏岩没有“停下脚步”,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2024年9月28日被告张某在儿子的陪同下,将应该赔付原告李某赔偿款35994元交到了法院了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第一时间将35994元交到了原告李某手中,至此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法官寄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有了多元需求,为此最大程度化解矛盾,坚持“能调不判”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形式,最大程度汇聚群众力量,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俗话说,一墙之隔,相邻而居本是缘分,一旦发生漏水等相邻纠纷,应当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要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积极主动创新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资源集聚于一体,最大限度地整合法院力量与村、镇、相关部门的各类优质调解资源。形成递进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并借力智慧法院建设平台,从调解、司法确认到送达,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建设,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要始终坚持深入基层,扎根百姓,急百姓所急,想百姓所想,倾听百姓心声,努力地为百姓解决生活难题,尽量减少当事人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投入。要探索“开庭到到床头,解疑释惑在心头”的工作方式。根据地域地点,贴心问需、靠前服务,打出“特色动作”。完成由“追求案结”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转型。以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升法院和法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