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对生活充满好奇,少年,喜欢挑战一切新鲜事物,然而,生活中有一些禁区触碰不得,一旦触碰或将少年送入深渊......
案情简介:2022 年 7 月,被告人小李(14岁)在邻居家玩耍,中途被害人小刘(13岁)叫小李去房间帮忙打扫卫生,在整理房屋时出于对性的懵懂与好奇,被害人小刘提出想与小李发生关系,最终二人在好奇的驱动下发生了关系。半年后,被害人小刘因身体不适被其母亲带去医院检查,医生发现小刘未满14周岁却怀有身孕便向派出所报案,至此案发。经鉴定小刘腹中女婴与被告人小李有生物学父亲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小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接受教育的学生,有悔罪表现,对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小李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其是否自愿、是否同意,若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这样规定,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犯强奸罪。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
法官说法:少年少女往来频繁,加上青春期懵懂、叛逆、冲动的心理导致其容易越过雷池偷食禁果,而不成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却难以承受其后果。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幼女方面,家庭应当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线”,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沟通,了解孩子内心,加强疏导。同时,社会和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在青少年心中种下一颗法治的种子,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帮助孩子们度过美好的“花季雨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