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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原告证据不足 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米热班•;图尔迪  日期:10/22/2024 字体: [大][中][小]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帕某诉称,被告买某陆续从帕某处购买西梅,根据西梅买卖合同的内容,帕某先供货,买某再支付货款,买某向帕某支付40000元后,剩余20000元未付。帕某多次向其索要,买某始终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遂帕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证据,但在本案中,帕某向法院只提供了一份西梅买卖合同以外,没有提供送货单以及收货单等其他相关证据。因帕某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帕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买卖交易时保留好收据、欠条、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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