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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差点变“真分手”,法官调解促和谐
——-河北孟村法院调解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  日期:10/31/2024 字体: [大][中][小]

    “谢谢法官调解了我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要不我们就真成陌路人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夫妻离婚,原告忽然一纸诉状要求被告过户房产。2024年9月14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竟牵扯出一段“假戏真做”的离婚戏。“假离婚”变“真分手”,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和好解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在2012年初曾登记离婚,不久办理复婚登记,2012年下半年再次登记离婚。

    最后一次离婚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主要财产归属约定如下:登记于被告张某名下的的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所有。同时载明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6个月内办理。此后,于2020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还拟定了一份《家庭协议书》,就家庭共有财产处理进行说明,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最终未在《家庭协议书》上签字。

    2024年7月,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集房产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协助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面对起诉,被告张某答辩说:“原告李某身份特殊,为了由我出面对抗拆迁,我们才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协议不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当时感情没有破裂,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协议里列明的房产,也是双方共同管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我们有就“假离婚”出具相关声明,且财产没有按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8月22日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没有调解成功。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各自提交了一系列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曾于情人节、七夕等节日向互相转账,被告张某还于群聊中感慨:此外,在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了诸如“回来”、“回家”的内容。

    对此,被告张某却说:“不论聊天内容怎么样,事实就是我们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复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我在聊天里也说过,两人之间爱情不在但亲情还在,所以保持一定联系也是合理的。且并数次与就财产归属问题发生争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离婚协议书》将本登记于被告张某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原告李某所有,这种财产分配方案无论从财产价值、负担来看,皆不符合常理。其次,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回家”、“回来”等词语可知双方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况,且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二人之间直至2020年后仍存在具备特殊意义的转账及亲密的聊天记录,可见二人之间的感情存在起伏,而非离婚时便已彻底破裂。综上《离婚协议书》并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基于真实的离婚意愿所签订依法应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但令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情况却出现了,被告张某对办案法官魏岩表示,请求办案法官魏岩确认原告李某与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坚决与原告李某离婚。

    办案法官魏岩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没有就案论案,积极的开展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2024年9月14日终于促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和好,原告李某撤诉。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共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以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来对抗征迁,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始无效。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无论是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还是被告试图“假戏真做”的行为,都显然与诚信原则相悖。

    因为由于婚姻登记本身具备人身属性,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真假之分,不论结婚或是离婚,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自登记完成时双方婚姻关系即缔结或解除。但是婚姻登记不存在真假,不代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有关财产处置的部分不存真假,离婚协议书本身具备部分合同属性,其中关于财产处置的部分,应遵守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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