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命运共同体,但在离婚后是否还需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的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2年8月,王某与张某向靖宇某银行申请发放贷款。2022年9月,靖宇某银行与王某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赋予王某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20万元,用于购买黄牛、养殖业。同日,该银行向王某发放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但该笔借款于2023年9月开始逾期,靖宇某银行向王某与张某主张还款遭拒,故靖宇某银行诉至法院。“这笔钱是在感情破裂的时候借的,他只是养牛,没有因为这笔借款获得收入,而且我们已经离婚,为什么我要还钱?”庭上,张某表示不解和抗拒。
经查,案涉借款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二人先向靖宇某银行填写贷款申请表,靖宇某银行有照片为凭证明申请人处均为二人本人签字,而后的借款合同虽只有王某通过网上签约,但张某认可王某的借款系用来养黄牛,表明张某对王某的借款是基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用的共同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靖宇某银行有理由相信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并基于该申请表产生信赖利益而向王某发放贷款,而张某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故判决张某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关于离婚后,前夫(妻)的贷款要不要还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笔贷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不是指形式上的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应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畴,同时经营收入作为共同家庭收入来源等实质运作。《贷款申请表》中配偶的共同签字承不承担还款责任,主要应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判。所以,在评判借款人配偶是否因夫妻共同债务而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时,首先需核实借款人配偶在贷款时是否在银行处签署了同意共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如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实践中该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可能性很大,如未签署相关文件,则需根据贷款实际的使用情况以及银行的举证情况,综合判断贷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