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普法宣传中长白县人民法院了解到,除了传统的房屋买卖和租赁方式外,居住权为居民提供了另一种合法合规的居住方式。这一制度尤其适用于老年人为了感谢非继承人的长期照顾,而承诺在其去世后让对方居住其房屋的情况。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发生争议,长白县人民法院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一般合同的基本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同中应详细写明当事人和住宅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住宅的详细地址、面积、结构等。同时,居住权合同还应明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如居住期间、居住用途、居住权的行使方式等。这些条款的设定有助于确保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明确了居住者的义务和责任。
长白县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居住权合同一旦签订,应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要程序,也是保护居住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争议发生时,居住权合同及其登记证明将成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为无偿设立,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注销登记,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长白县人民法院通过此次解读,旨在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居住权制度,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居民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者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