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农村老家的房子不住了,能否卖给他人?
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却无法办理过户,买房人怎么办?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是城镇户口,石某因一直向往田园生活,于2016年9月在柳河镇联合村某屯购买了一套平房,并进行了装修改造,居住生活了8年。由于该房屋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故起诉至法院,石某向房屋出卖方魏某主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魏某退还6万元购房款、利息并赔偿装修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魏某提出反诉,要求石某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8年租金。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经过两次庭审、一次询问、一次现场勘查,双方曾一度坚持向法庭申请司法鉴定,由于数额争议较大,案件陷入僵局。
在办案法官的耐心劝导、释法明理下,告知二人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石某于7日内将房屋腾出,交还给魏某,魏某于7日内返还石某购房款5.35万元。
法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故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本村以外的成员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涉及的房款及房屋应互相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