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管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与调解员一次次耐心沟通、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26日,郭某在柳河某金店处购买银条一根,花费9500元。当日郭某与金店口头商定了《贵金属产品代保管协议》,金店向郭某出具了贵金属产品代保管单据,约定由该金店为郭某保管其购买的银条一根。郭某按照约定向金店交付了保管物。金店工作人员口头告知郭某,可以何时需要何时取。第二年,郭某到金店准备出售银条,金店说现在银条价格低,劝郭某不要卖。郭某听了金店的建议,没有出售,故银条仍由金店继续保管。后期郭某准备取回时,金店以该银条已被取回为由拒绝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金店赔偿郭某的银条损失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在接到此案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了联系,郭某称:“保管票据还在我手上,居然说我已经取走,太气人了!”某金店负责人则称:“当时的老板已经不干了,我是后来才接管的这家店,而且我跟前老板确认了银条确实取走了,取走的时候郭某说保管单据丢了,出于认识就让她把银条取走了,现在又来找,我没有义务给她赔偿。”通过与双方的沟通了解,法官发现双方争议很大,故决定先开庭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和各方证据再进行处理。
庭审时,法官通过梳理案件经过与证据,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且案涉金额小,故决定采用委托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和调解员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为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得失,引导双方从证据规则、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因素换位思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某金店按照现在银条的市场价格当场给付郭某6500元,双方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法官提醒: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进行保管行为时,寄存人在交付保管物时应向保管人索要保管凭证并予以妥善保存,明确双方保管合同关系,而保管人在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时也应一并要求寄存人返还保管凭证或者要求寄存人签字注明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