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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引纠纷 法官判决帮维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刚  日期:2/18/2025 字体: [大][中][小]

   “法官,我们会按时付款,说到一定做到。”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8年马某挂靠某建筑安装公司并承包了某办公楼维修项目。2018年底,马某雇佣刘某任吉林项目部会计,刘某任会计期间主要负责对项目部的材料采购、费用支出等进行做账,共工作12个月,期间项目部出纳分五次支付给刘某生活费,每次支付1000元,共5000元。工程完工后,马某一直拖欠刘某部分劳务款未支付,且双方对劳务款的数额争议较大,多次协商无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刘某受雇于某公司吉林项目部,担任会计职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刘某为公司制作了会计账凭据,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给其相应的报酬。公司项目部的人员支付报酬显示刘某每月薪资为1000元,已支付了5个月,刘某工作时间12个月,除去已支付的工资,尚需支付7000元。最后判决,某建筑安装公司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某劳务费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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