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买某是一名有前科的惯犯,曾多次因盗窃被判过刑,这次又犯了“老毛病”,见财起意“顺手牵羊”,再次获刑。
据悉,2024年9月15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买某以盗窃为目的,开着自己的三轮电动车到受害人亚某家旁边的大篷里盗窃156个甜瓜,通过三轮电动车运走甜瓜。次日,被告人买某将156个甜瓜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并把卖甜瓜钱挥霍一空。
经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以上156个甜瓜于2024年9月1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总共为3346.2元。
破案后,被告人买某退赔被害人亚某的1800元损失,还有1546.2元损失未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买某具有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累犯以及犯罪数额、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依法判决被告人买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示】
美好生活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依靠合理合法的途径去挣取,切莫因为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同时也提醒大家,要时刻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