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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为他人虚开发票 给自己开真“罚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布拉江•;土尔迪  日期:3/4/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抵税款案件,不法分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给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抵税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宋某为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购进货物的情况下,以居某等13人名义向其承包经营的某木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3份,发票金额合计1299870元,以此虚增进项成本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最终抵扣了进项税额共计129987元。

    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某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金额合计1575221.31元,税额合计204778.69元,价税合计1780000元,后受票方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204778.69元。宋某从中获取的开票费共计8500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宋某补缴了全部税款,并将85000元违法所得被侦查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交易活动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2998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违法所得、已补缴税款,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虚开发票折抵税款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无论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属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当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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