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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丨莫让利益蒙双眼,违法交易终“折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罗燃  日期:3/13/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江油法院审结一起因违法房屋买卖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经依法审理判决中介机构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并对违法交易行为进行司法警示。该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农村土地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的司法决心,也在“3•15”到来之际为公众和市场主体敲响了法律警钟。

    案情回顾:违法交易引纠纷,中介责任受争议

    城镇居民甲某通过中介丙某介绍,与村民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乙某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并支付了房款,丙某作为中介方收取了5000元中介服务费。后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确认无效,令甲某返还房屋,乙某退还房款。甲某随后起诉中介丙某,要求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其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违法合同自始无效,过错责任需要共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某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在明知甲某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定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仍积极促成交易并从中收取费用,中介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丙某需退还5000元中介费。法院指出,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却仍主动参与交易,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而丙某作为中介方未尽审查义务、助推违法行为,亦有过错。双方各有过错,法院对甲某主张的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在作出判决后,经法官对被告进行判后答疑释明,被告主动表示知错并按判决内容当场向原告退还全部中介费5000元。

    法官提醒:知法更守法,方能护权益

    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有严格规定,任何试图突破法律红线的“投机”行为均不受保护。中介机构应坚守职业操守,以合法合规服务赢得市场;公众在购房时亦应主动查询政策、咨询法律人士,切勿因“图便宜”“钻空子”心态陷入法律风险。

    临近“3•15”,江油法院通过本案裁判,再次向社会传递“违法交易不受保护,过错责任依法共担”的信号。在“3•15”的法治浪潮中,江油法院将始终担当消费权益捍卫者的角色,为大众筑牢法治防线,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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