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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火轮”丨你“躲猫猫”,我有“妙招”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罗燃  日期:3/26/2025 字体: [大][中][小]

   “现在开锁!”执行法官杨术辉发出强制开锁指令。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近日,江油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依法对某小区一处需拍卖房产进行强制开锁和现场勘查。

    案件背景:

    某公司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在支付部分房价的同时长期履行剩余款项。然而,朱某漠视法律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将朱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朱某限期腾退,但朱某仍置若罔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

    初期,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朱某,秉持善意执行理念与其先行沟通,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打破隔阂,但被执行人毅然决然躲避执行法官的联系,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于是法院执行局、法警队10余名干警驱车前往执行地点,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

    执行现场邀请了申请执行人、社区干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共同见证,法警队拉好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以防突发事件。在执行法官杨术辉的指挥下,依法强制开锁,并对执行过程全程拍照、录像,进行证据保全;到场干警维持现场秩序,向围观群众宣传执行政策,各环节有条不紊的进行,为下一步司法拍卖变现工作做好了准备。

    此次依法强制执行,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司法权威,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以“玩失踪”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法院的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如委托开锁公司开锁、委托搬家公司搬家产生的费用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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