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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拖延逃避不可行 强制执行促履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3/28/2025 字体: [大][中][小]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被执行人故意拖延甚至拒绝履行的情况。今天,伽师县人民法院将以实际案例向大家介绍不履行判决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并向大家普及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亚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刘某需向亚某支付货款4000元。裁判文书生效后亚某多次向刘某索要货款,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因刘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立即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刘某名下财产发起全国查询,同步冻结其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资金。查控措施实施后刘某意识到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次日,刘某将全部执行款4000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案件从立案到执结仅用时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明确法院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三条: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彰显了网络查控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大威慑力。通过信息化手段快速锁定财产、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既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智慧执行”的高效与精准。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一旦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将对个人征信、就业、出行等造成严重影响。

    下一步,伽师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执行信息化应用,完善“查控-惩戒-督促”一体化机制,以科技赋能提升执行质效,切实把胜诉当事人的“纸面权益”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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