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涉嫌“开门杀”的案件。网约车司机黄某搭乘乘客袁某到目的地后,在禁止停车路段靠右停车,彼时两人均仅顾着结算费用,没观察后方来车情况。不幸的是,袁某从后座左侧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后方罗某正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前来,造成罗某撞上车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介绍,该案中,网约车司机黄某在禁停区临时停车且没尽到提醒乘客确认安全才下车的义务,承担主要责任;乘客袁某没有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直接打开车门致人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除司机黄某负刑事责任外,袁某也对罗某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3月28日《广州日报》)
按说,乘客开车门导致他人死亡,乘客应该承担全责,但在本案中,乘客只承担次要责任,而司机却承担主要责任。“乘客开车门致他人死亡司机获刑”,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当事司机是一种严惩和震慑,对其他司机也是一种警醒和威慑。可以说,“乘客开车门致他人死亡司机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在本案中,司机黄某无疑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在禁停区临时停车,二是没尽到提醒乘客确认安全才下车的义务,这也正是当地人民法院认定“开门杀”事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近年来,“开门杀”事故屡屡发生,有的是司机开车门导致的,有的是乘客开车门导致的。笔者以为,不管是谁开车门,“开门杀”一旦造成他人死亡,就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提醒我们的司机和乘客,开车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切忌“任性”开车门。
一方面,驾车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如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更不能停在禁停路段,要提醒乘客确认安全才开门下车;另一方面,乘车人要尽量从右侧下车,且下车前要确认来往行人车辆情况。
同时,大家也要养成良好的开门习惯,最好采用“荷式开门法”,即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切勿一把推开车门。此外,骑车人在路过停在路旁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遭遇“开门杀”悲剧。(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