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救助太热
没想到自己却受伤了!
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
谁来为“热心肠”买单呢?
近日,江油法院青莲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助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概述】
张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至一段蜿蜒乡间小路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坠入路旁沟渠。在附近茶馆休息的李某见状,立即上前实施救助,却在帮扶过程中意外摔伤。事后,双方就李某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纠纷一度闹至当地派出所。
【调解经过】
青莲法庭依托“法庭 + 派出所”联动调解机制,与派出所协同介入纠纷处理。承办法官通过实地勘查事故现场、调阅公共监控视频等方式,全面还原事件经过:张某坠沟系自身疏忽所致,而李某受伤确因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引发。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从法理与情理双重角度释明: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的善意救助行为应予肯定和保护;张某作为险情引发者,虽非直接导致李某受伤,仍需对其因救助产生的损害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调解过程中,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强调李某年事已高却主动施救的可贵品德,另一方面提醒张某正视老人因救助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经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场全额赔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双方当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高效妥善化解。
【结语】
本案的妥善化解,是青莲法庭深入践行“枫桥经验”的典型缩影。法官通过 “现场勘查+释法明理”的调解模式,将矛盾化解在田间地头,既以司法裁判尺度守护了“好人有好报”的法治正义,让善意救助行为得到制度保障;又以实际案例传导价值导向,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友善互助”的文明风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法官提醒】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赞扬和学习。在遇到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应当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在他人遇到危险情况时,应积极联系相关人员开展救助,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施救,避免造成自身损害。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