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病以药为先。药品安全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障,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柳河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零姑息、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惩治此类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某明知“新风湿壮骨散胶囊”为假药,为牟取利益,先后在其经营的柳河县某药房内,采取隐蔽手段对外销售。经统计,王某以每瓶15元至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新风湿壮骨散胶囊”约13万元,非法获利近3万元。经检测,此药物中含有吡罗昔康、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萘普生、吲哚美辛等非中药“有效成分”。经鉴定,“新风湿壮骨散胶囊”药品为假药。后在王某家中及其药房内扣押451瓶“新风湿壮骨散胶囊”,预计销售可得1.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法院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利用部分患者饱受疾病困扰、盲目轻信特效药、偏方等心理,通过非法生产、虚假宣传等手段制售假药,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重大风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看病购药务必认准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认准“国药准字”,详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切忌“病急乱投医”、切勿轻信地摊、网络上所谓的祖传秘方等“三无”产品。如果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作为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诚信、合法经营,决不能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将群众安全置之不顾,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