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 “虐猫考生被取消事业单位招聘资格” 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关乎个人的职业选择,更触及了法律与道德的深层议题,在中国法制网的平台上,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事件的主角苏某某,曾在华中农业大学就读期间,做出了令人痛心的虐猫行为。2024 年 10 月至 11 月,他将 5 片人用某类药物碾成粉末,分次兑水投喂给校内流浪猫。这种行为被曝光后,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了苏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然而,当苏某某出现在桂林市 2025 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进入考察人选名单中时,舆论瞬间哗然。公众纷纷质疑,一个对弱小生命如此残忍的人,是否具备从事公共服务岗位的基本道德素养。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行为的底线,而道德则是更高层次的行为准则。虽然目前我国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尚未全面纳入刑事法律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可以被忽视或容忍。从道德层面来看,虐待动物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善良风俗,是对生命尊严的严重践踏。对于公共服务岗位而言,从业者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应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因为他们的言行举止代表着政府形象,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信任。
桂林市人社局在接到群众反映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并依据《桂林市 2025 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中的相关规定,取消了苏某某的招聘资格。这一决定彰显了招聘单位对道德标准的坚守,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尊重。公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苏某某的虐猫行为显然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
这一事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人才选拔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的招聘,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道德审查机制。除了关注考生的学历、能力等硬指标外,还应深入考察其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等软素质。同时,学校和社会也应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尊重生命、关爱他人的价值观,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虐猫考生被取消招聘资格这一事件,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警示,更是对整个社会道德建设和法治进程的推动。我们期待通过这样的事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一个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作者单位:荒佃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