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了校规,学校惩戒就可以无视教育法规?据报道,陕西柞水中学一名15岁的高一学生因在宿舍存放手机,被学校停课一个月。家长多次请求提前复课,都被学校拒绝。据该校学生反映,还有多名同学因类似原因被停课。学校称此举为执行管理规定,柞水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则回应,学生带手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要受到相应惩罚,“学校有这项规章制度存在,不说完全正确,但有一定的合理性”。(1月20日《北京晚报》)
仅仅因为把手机带入学校,这名15岁的高一学生就遭遇学校停课一个月的教育惩戒。此时,笔者不禁在想:学校哪来这么大的权利?学校惩戒于法有据吗?
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惩戒。虽然这部规则支持学校对学生给予停课或者停学惩戒,但前提是学生违规违纪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而且停课或停学不得超过一周。这名学生带手机入学校,显然不属于“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之列,而且对其作出“停课一个月”的处罚,也明显违反这部规则的相关规定。可见,学生带手机入校被停课一个月,学校惩戒无疑逾越了法律法规,属于过当惩戒。
按说,学生违规带手机入校,学校管理者理应通过约谈、批评、警告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治学生的错误,而不是动辄逾越法律法规,“想停课就停课”“想停多久就停多久”,这不仅会让学生因停课时间长而“落下”功课,而且也不利于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相反,这样的过当惩戒,只能让学生“破罐子破摔”,让学校教育走向另一个极端。
近年来,类似手机管理的过当惩戒案例有不少,比如,有的学校当着学生的面砸烂手机,有的把违规带手机入校的学生“一退了之”,甚至“一开了之”,等等。事实证明,学校的这种过当惩戒做法,不仅起不到教育惩戒的效果,而且也于法无据。可以说,学校的过当惩戒,除了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害,更是对法治精神和教育规律的一种背离。
学校享有教育惩戒权,但校规不能大于国法。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介入,对学校的不当惩戒行为予以必要的纠偏。一方面,不妨对照国家层面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校规校纪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看看哪些校规校纪逾越了法律法规,于法无据,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从而规避类似过当惩戒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不妨通过发放法律法规书籍或资料、举办教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发布教育过当惩戒案例等多种方式,帮助学校管理者学法、懂法、遵法、守法,让类似过当惩戒行为不再屡屡发生。
学校的本质功能是教育人,而不是惩戒人。唯有对违规违纪的学生采取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成长中的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必要的行为矫正,才能帮助违规违纪的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使之成为一名遵规守纪的好学生。